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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川因地理位置独特,为自然灾害多发地带,每年常有破坏性较强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巨大伤害。高校作为中国未来人才的集中地,该如何进行灾前安全教育和减灾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防范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高校素质教育
一、地理位置因素导致自然灾害频发
四川省的地理位置因素使其成为我国发育最多、规模最大、类型最全、频率最高、危害最严重的地质灾害大省。四川地理环境复杂,山区广布,平原狭小,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多变,新构造运动活跃,加之暴雨、地震以及人类工程,灾害规模也较大,危害严重,其主要的灾害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等,在享有“天府之国”美誉的同时也享有“地质灾害博物馆”之称。在近几年的自然地质灾害中,地震灾害最为突出。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2013年4月20日的雅安地震,破坏力强、波及范围大、持续时间久的地震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在四川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高校普遍缺乏预防灾害培训
虽然我国高校主要分布在各大中城市里,城市具有一定的规划基础,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并且绝大部分高校新生在入校时参加由校方组织的如何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教育,掌握了一定的应对知识。但这只是属于新生入校中的常规安全教育,且教育效果差强人意。实际上是高校的应急安全教育并非全部纳入教育的考核指标体系中,目前的预防教育全凭各高校的意愿来进行,而绝大部分高校很少会重视这样的教育和训练,大部分高校只是在新生入学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而且举行消防安全教育,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地方的消防系统在推动次教育。而高校自觉、长期地举办预防灾害的培训很少,学生在进入高校前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大部分是以讲座、宣传展示栏、观看影像资料等枯燥理论形式进行,并且参加讲座的学生也只是少数部分,未能使全体新生接受良好的安全教育,因此大部分不具备预防灾害的能力。很少有高校积极主动组织学生结合实际参加演习,这就使高校在面对突发自然灾害时,学生的应对能力不强,不会常见的自救技能,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时,后果将不堪想象。
三、如何落实高校防灾培训
现代高校主要位于各大城市,城市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在防灾和减灾的能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并且高校选址时已充分考虑到防灾的因素。这对于高校进行日常防灾培训提供了硬件支持。从硬件方面有了一定的条件基础,如果高校能够关注并加强大学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灾减灾的软实力,从而使大学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降为最低。加大对大学生防灾和减灾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预防意识,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防灾知识和减灾技能,建议各高校把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教育体系,成为选修课或有条件的高校将此课程列为必修课,使学生从态度上认真对待安全教育,从思想上重视这门课程。校方应定期、大力举办各种丰富形式的安全主题教育,号召同学们亲身参与此类活动当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四、结语
自然灾难是现阶段人类无法回避的自然现象,而有效的进行灾前安全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灾难发生时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防范自然灾害教育是学校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处在自然灾害常发的四川盆地有着尤为突出的重要性。学校可以通过教学的相互渗透、灾难知识的大力宣传、灾难的积极应对演习,对学生进行灾难知识、应对灾难技能、加强灾难心理的教育。从而加强当代大学生的安全素质教育。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施工管理既包括“管”,也包括“理”。具体而言就是不仅要管好劳动力的组织和分配,而且要“理”顺各项施工工艺的流程。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就做好各项质量与安全施工管理的准备,向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各自具体的施工工艺要求和施工技术措施,从而为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夏季建筑施工而言,尤其还要注意防暑、防雷、防雨等自然灾害,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随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的各类违章、违规作业,将建筑施工关键危险因素的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此来达到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概率乃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的目标,并最终使得夏季建筑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对自然灾害的预防能够达到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本文对夏季建筑施工对自然灾害的预防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
1夏季建筑施工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
1.1夏季建筑施工中的防积水、排水措施
在施工计划中应赶在夏季暴雨到来之前将施工场地和施工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在硬化的同时根据常年降雨平均水平和汇水面积合理设置排水设施。尤其是对于基础施工而言,在基坑的设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夏季暴雨的特点合理安排排水措施。在基坑的底部应沿其边缘位置设置排水沟,并每隔五十米左右设置一个集水井,集水井中的积水通过潜水泵抽排至基坑外的排水沟,并排向市政排水管网;在基坑的顶部一定要安排好路面的排水,除在基坑的顶部设置一定数量的地面排水沟外,同时道路也应做成一定的坡度将地面积水悉数排入排水沟内。在夏季暴雨到来之时应准备足够的潜水泵备用,防止降雨量过大超过预期的排水量而形成场地内的积水。
1.2夏季建筑施工中的材料保护措施
在夏季施工时一定要注意建筑材料的防潮保存和保管。袋装水泥应堆放在施工现场的水泥库中,其水泥库应当严实,并耐风雨侵蚀,同时库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二十公分以上,并充分考虑地面部分积水对水泥库的影响。如果有条件的话应尽量将水泥库设置在室内。由于夏季空气潮湿、降雨量大,建筑砂、卵石等材料的含水量变化也较大,因此在使用砂石之前应先对其取样并测定含水率,通过水泥砂浆施工配合比的及时调整,来保证水泥砂浆的施工质量。对于钢管等钢质材料,应在表面涂好油漆,以防锈蚀。在夏季建筑装饰施工中,对于那些高级装饰所需材料应通通存放在室内,并按照每天的材料使用量进行酌量取料,以防材料被雨水浸泡后导致浪费。
1.3夏季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浇注措施
在夏季建筑施工中,墙柱模板应留排水及清扫口,雨后应将模内的积水排出后再进行混凝土浇注,同时由于潮湿原因,模内杂物应由人工进行清理。在混凝土浇注前一天应了解其浇注时的天气情况,尽量将混凝土浇注安排在无雨的天气或小雨的天气进行,尤其是当预知有大雨、暴雨天气时,不应安排混凝土浇注。在工地现场准备好足够的塑料薄膜,当混凝土浇注遇到暴雨时,应及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薄膜将新浇注的混凝土进行覆盖。一旦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遇到暴雨必须暂停施工时,应注意将施工缝留设在次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由于夏季天气较为炎热,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按照混凝土的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强度等要求适当掺加缓凝剂。在夏季酷热时节应合理安排混凝土的浇注时间,适当调整工人的作息时间,尽量利用清晨和傍晚等较凉爽的时间段,缩短炎热天气下的工作时间,并尽量避开夏季正午这段一天中最炎热的时间段。在暴热天气进行混凝土运输时,混凝土罐车等容器上应进行隔热覆盖,以防水分蒸发。在混凝土浇注完成后的一至两个小时只内,即用麻袋或其他措施进行覆盖,并及时浇水养护,以确保混凝土处在足够润湿的状态。
1.4建筑施工中的其他预防措施
建筑工程在夏季施工时应严密注意天气变化,每天记录天气预报,及时掌握未来的天气变化。同时在安排施工进度时应充分考虑夏季多雨的施工特点,根据天气变化制定施工计划,并根据各工序的特点合理安排施工过程的工序。施工作业人员应配备好水、防暑品等劳保用品以及雨衣、雨裤、雨鞋等雨具,并在施工现场备好夏季常用药品,一旦有人中暑,立即进行救治。做好生活区下水道和雨水井的畅通,用水要有固定排放途径,保证雨后不陷、不滑、不泥泞、不存水,尤其是要防止基坑边坡长期被水浸泡。机电设备要经常进行接零、接地保护的检查,并随时抽查其漏电装置功能是否可靠,所有的大中型机具设备都应搭设严密的防雨棚。另外,由于夏季为多暴雨、多雷电的季节,因此应该做好塔吊、井架、建筑物等防雷接地措施,保证机械的安全运转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2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施工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了建筑施工中举足轻重的一环。所谓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施工管理,包含了在建筑施工全过程当中的一切有关质量与安全施工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其主要是通过严加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从而使得这些要素当中的危险状态或危险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甚至达到完全消除,以此来达到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概率乃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的目标,对于夏季建筑施工而言,尤其是要控制好其中的自然灾害因素,并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尽量避免或降低夏季建筑施工因自然灾害而受到损失。
一、国内缺少自然灾害所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银行风险防范法律措施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这次地震中,大约43.6万座建筑被摧毁或严重破坏, 480万人无家可归。目前,业界相关机构估计银行业在这次地震灾害中的损失在450亿元到500亿元之间,造成损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其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是不良贷款的一部分。由此,地震中借款人房屋毁损、灭失的是否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成为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在之前的同年1月10日至2月6日,我国西部和整个长江流域共计19个省市自治区遭遇了50年难遇的严重冰雪灾害,也损坏了大量房屋。为了解决在灾难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银行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解燃眉之急。然而,这仅仅是应急之策。为了应对将来在自然灾害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长远的法律对策。
二、针对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银行债权风险防范之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按揭贷款保险制度
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借款人须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而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因而无权要求借款人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在实施中受到广泛非议,如受益人问题,由借款人缴纳保费的保险,受益人却必须是银行,否则不予贷款;指定保险人问题,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借款人没有选择权等等。鉴于此情况, 2005年10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公告称,在工商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将不再强制借款人提供保险。从2006年起,各银行不再强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不少借款人因节约支出而主动放弃投保,由此还出现大量退保。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的房屋的大多数借款人即使投保了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也仍然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不包括地震,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由于地震附加险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投保该附加险的人也很少,这项业务基本闲置,因此,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房屋的借款人,若投保按揭贷款财产保险,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对于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附加险(即承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设定,我们应参照国外的经验,将低保额的政策保险与高保额的商业保险相结合,即国家补贴的巨灾保险基金只承担低保额的保险责任,有更高巨灾保险需求的则可以自愿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满足;同时,可以将其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作为地震附加险强制的保险金额限度,这个限额应当在对全国各地区巨灾风险存在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其次,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关于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为强制保险,建立比较完善的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制度,这样就可以与《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同时也能为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
就我国而言,可以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附加险为突破口,来建立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我们应在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地震附加险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部分为强制保险,并借此构建地震附加险这一巨灾保险险种。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巨灾保险的性质是附加险。未来我国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定,应与国际接轨,在以地震单项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将其他巨灾风险(如雪灾、暴雨、洪水、台风等)的性质从主险转化为附加险,将这些巨灾风险纳入巨灾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建立针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多种巨灾风险的综合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之后,我国应考虑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试点。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建立在巨灾保险制度基础上的,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延伸与扩展。目前,国外已有国家开始实施。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不仅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而且解决了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中,我们应首选对我国经济造成危害较大的地震、洪水和台风等作为巨灾风险的对象,因为这几种风险的特征和规律比较好掌握并且也是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同时它们也是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市场最多被证券化的对象。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选择,我们也应参照国际上的作法,采取较为稳妥、设计方法较成熟、应用相对广泛的巨灾债券的形式。当然,将在我国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形式,一定要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以适应国内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